根据 2015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5】239 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按照《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公开发行并采取集中竞价及协议交易方式的存量公司债券,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按照《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 2.3 条的规定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 AA-级以下(含),或主体评级为 AA 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
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
3.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4.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为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效率,现将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
答:公司债券出现《通知》所列示的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并申请公司债券停牌;待发行人刊登《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告》后,应当申请公司债券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债券交易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披露相关公告前,发行人和其他相关主体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
2、《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告》应包括什么内容?
答:(1)债券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起始日;
(2)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原因;
(3)合格投资者的资质条件;
(4)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期间发行人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由评级调整触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具体步骤是什么?
答:发行人应当在收到资信评级机构相关通知的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提交资信评级机构评级报告的同时,提交公司债券停牌申请及公司债券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公告。待发行人刊登《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告》后,应当申请公司债券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债券交易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触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具体步骤是什么?
答:(1)发行人预计上一年度亏损的,应当在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同时披露公司债券交易可能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提示性公告。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至少应当披露三次提示性公告。
(2)发行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者审议经更正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书面意见。
(3)公司债券于年度报告或者经更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停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
(4)待发行人刊登《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告》后,应当申请公司债券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债券交易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5、发行人发生通知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触发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操作具体步骤是什么?
答:发行人发生通知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立即向本所报告,同时申请公司债券停牌。
公司债券停牌后,本所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公司债券交易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所决定对其公司债券交易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待发行人刊登《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公告》后,应当申请公司债券复牌,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债券交易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6、企业债券是否需要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答:本所对企业债券参照《通知》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同时需要明确的是,《通知》不适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其他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