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司债券发行的不同阶段拟调整发行相关要素,应如何处理?
1.已向本所提交发行公告文件但尚未对外披露,拟调整发行规模、利率区间、发行期限等相关要素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需重新上传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等公告文件。
2.发行公告文件披露后、簿记建档开始前,拟调整发行规模、利率区间、发行期限等相关要素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需出具调整发行相关要素的公告文件2,并提交至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以便于投资者能够清晰获得发行要素变化情况。
二、簿记建档过程中是否可以调整簿记建档时间?
因市场环境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投资者需要调整簿记建档时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提交调整簿记时间的公告文件至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并应于簿记建档结束前提交披露。
簿记建档原则上不允许跨日。
三、簿记建档过程中是否可以调整发行规模、簿记建档区间等?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簿记建档过程公平性,簿记建档已经开始的,发行总额、簿记建档区间等发行要素不能进行调整。
四、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品种取消发行的,发行人应如何披露?
1.簿记建档结束后,由于市场情况等原因拟全部取消发行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需出具调整发行相关情况的公告文件3,并提交至债券业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以便于投资者能够清晰获得发行变化情况。公告中须明确调整发行相关情况已经过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申购投资者的一致同意。
2.簿记建档结束后,由于市场情况或品种回拨等原因,部分品种取消发行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无需提交取消品种的票面利率公告,但需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明确取消的品种。
2 如《XX 公司公开发行2019 年公司债券发行要素的调整公告》,并加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章。
3 同前。
五、发行前备案阶段是否需要设置利率区间、起息日、到期日等发行要素?
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区间、起息日、到期日等发行要素在提交发行备案申请材料时可暂时空缺,但需在披露发行文件时明确。通过协议认购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与投资者在发行期间自行就发行利率进行协商确定。
六、公司债券在核准文件或无异议函有效期内,最晚可以何时启动发行?
公司债券需在核准文件或无异议函的有效期内披露发行公告文件,如核准文件签署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4 日,核准文件有效期为 24 个月,则最晚应当于 2020 年 8 月 3 日披露发行文件。
核准文件或无异议函的有效期目前不允许延长。
七、公司债券进行评级的,是否每一期发行都需要出具单独的评级报告?
公司债券发行,发行时如相对于募集说明书封卷稿未更新年报的,可使用封卷时提供的信用评级报告。
分期发行的公司债券,自第二期发行开始每期需单独出具评级报告。
八、发行前备案阶段是否可以增加增信措施或信用评级?需要补充提供哪些材料?
封卷时无担保或无评级,发行时可以增加担保等增信措施或增加信用评级。若增加担保,发行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如担保函、担保协议、有关决议文件等,同时更新募集说明书关于增信机制部分的相应内容。若增加评级,发行人需要提供本期债券的评级报告,并及时向市场公布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上述事项均应在期后事项承诺函中作出说明。
九、发行人在发行阶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受托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行人在发行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行人需说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由变更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发行人在发行前变更律师事务所的,需由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就变更原因、核查意见相对于原法律意见书是否有重大变动等作出说明。
发行人在发行前变更评级机构的,需说明变更评级机构的原因,并由变更后的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如果变更后信用评级相对于变更前有调整的,需由变更后的评级机构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盈利情况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的调整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评级标准、评级方法、评级程序和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同行业比较情况等,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将上述内容补充披露至募集说明书中。
发行人在发行前变更受托管理机构的,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3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所聘任的新的受托管理人及其联系人和新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条款的情况。同时主承销商应在提交发行前备案材料时上传新签订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上述情况应在期后事项承诺函中作出说明。
十、在获得核准文件/无异议函后,能否增加主承销商?
公司债券获得核准文件/无异议函后,在发行前备案阶段不允许新增主承销商,但可以新增其他承销团成员。
上述情况应在期后事项承诺函中作出说明。
十一、4 月 30 日之前首次发行、4 月 30 日之后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发行阶段未披露最新年度数据,后续应如何披露?
对于 4 月 30 日之前发行、4 月 30 日之后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发行阶段未披露最新年度数据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期后事项承诺函中对年度数据进行预计并承诺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发行条件,且需在上市/挂牌后及时补充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数据的披露参照处理。
十二、发行人在获得核准文件/无异议函后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中介机构是否需要重新出具各项核查文件?
发行人在获得核准文件/无异议函后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期后事项承诺函中说明更名原因,明确相关申报文件继续有效,承诺名称变更不影响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各项核查意见、审计报告等文件的法律效力,并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
涉及债券更名的,需要同步更新的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如有)、评级报告(如有)、发行公告(如有)等。
十三、对于分期发行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前后两期发行最短的时间间隔要求?
两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继发行的,应在前一期公司债券完成发行缴款后披露下一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文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披露前一期公告文件之前可以提交下一期发行前备案申请材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参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