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便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用保护工具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本业务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业务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更新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业务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1 业务概述
    信用保护工具是指信用保护卖方和信用保护买方(以下合称交易双方)达成的,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信用保护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信用保护卖方(以下简称卖方)支付信用保护费用,由卖方就约定的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买方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工具。
    信用保护工具分为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以下简称凭证)两类产品。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相关权利义务限于合约签署双方,不可转让。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以下简称创设机构)创设,就一个或多个参考实体或其符合特定债务种类和债务特征的一个或多个、一类或多类债务向凭证持有人提供信用保护,并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转让。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参与机构实行分层管理制度。合约的参与者分为合约核心交易商(以下简称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资者,核心交易商需事先向本所备案。凭证的参与者包括创设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创设机构需事先向本所备案。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流程包括参与者备案、业务实施、信用事件后续结算安排等环节。其中,参与者备案指核心交易商、创设机构按业务需求进行备案;合约业务实施包括签署主协议、签署交易确认书、支付保护费等流程;凭证业务实施包括凭证创设、登记、挂牌、转让等;信用事件后续结算安排包括确定信用事件决定日及实物结算、现金结算等。相关登记结算具体流程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则办理。
    试点初期,信用保护工具受保护债务范围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2 业务开展前准备
    2.1 合约交易前签署主协议和补充协议
    2.1.1 签署主协议
    交易双方参与合约业务前应当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信用保护合约专用版)》。主协议为一对一签署,签署后在相关签署人之间生效。
    合约参与者为法人机构的,主协议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签署;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资管产品的,由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代为签署;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多个资管产品,应分别签署主协议。
    2.1.2 签署补充协议
    交易双方可以就合约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试点办法》、《业务指引》及本所、中国结算的其他相关规定。
    2.1.3 主协议备案方式
    市场参与者签署主协议后,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与本所进行主协议备案数据共享。
    2.2 参与者资质要求及备案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实行参与者资质管理。参与者应当充分知悉信用保护工具相关规则,了解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风险,根据《试点办法》、《业务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否适合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并自行承担风险。
    信用保护工具参与者的投资者适当性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参考实体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保持一致。参考实体受保护的多个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一致的,以受保护债务中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准;受保护债务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明确的,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信用保护工具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2.2.1 核心交易商和创设机构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经本所备案可成为核心交易商:
    (一)具有较丰富的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信用风险承担能力;
    (二)具有相对独立的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建立完备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核心交易商经本所备案可成为创设机构:
    (一)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少于 40 亿元;
    (二)具有较强的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并配备 5 名以上(含 5 名)的风险管理人员;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者创设机构的,还须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2.2 核心交易商、创设机构备案文件要求
    市场参与者拟成为核心交易商或者创设机构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参与者资质备案文件:
    (一)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资质申请信息表;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团队、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和业务管理制度或者业务系统说明;
    (四)近三年未因重大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采取过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承诺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3 经纪客户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经纪客户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建立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诚信档案。
    证券公司应当在经纪客户参与信用保护工具业务前,向其全面介绍信用保护工具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包含本所确定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8)。
    2.2.4 参与者备案文件的提交方式
    参与者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或创设机构的文件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本所:
    (1)通过电子邮件(ssebond@sse.com.cn);
    (2)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初期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邮件标题格式为“【参与者备案】XXX 公司-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备案材料”,附件超过 20M 的请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通过普通附件发送。
    3 合约业务流程
    3.1 生成交易确认书
    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一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合约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的确认,对符合形式要求的合约生成《XXXX 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以下简称交易确认书,详见附件 2)。
    试点初期,买方需持有受保护债券,方可买入合约,且买入合约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其持有基础债券的面值。
    3.1.1 合约申报要素
    合约的申报要素包括:买方名称、买方证券账户、卖方名称、卖方证券账户、名义本金、参考实体、债务种类、债务特征、可交付债务(如有)、信用事件类型、合约起始日、合约到期日、保护费率、保护费支付方式(含保护费支付频率和支付日期、保护费支付路径)、信用事件后的结算方式等。
    合约申报要求如下:
    (1)合约名义本金:不低于 50 万元;
    (2)保护费率计价单位:bp;
    (3)保护费率变动单位:1bp。
    3.1.2 申报时间
    合约的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11:30、13:00-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合约的申报时间。
    3.1.3 申报平台
    市场参与者为本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的,可直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申报;市场参与者为经纪客户的,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和真实意思表示代为申报。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合约的申报平台。
    3.1.4 申报流程
    业务初期,交易系统仅支持指定对手方方式达成交易。由任意一方发起定向的指定对手方申报,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对手方,对手方确认后成交。指定对手方申报时,对手方必须符合相关参与者资质要求并签署了主协议。
    3.2 合约保护费支付
    3.2.1 保护费支付流程
    合约的保护费支付方式可选择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或者前端一次性支付。
    合约保护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保护费。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保护费支付的,交易双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办理资金代收代付,具体流程参见中国结算相关规定。通过自行协商支付保护费的,在每个保护费支付日,合约买方需自行向卖方支付保护费。
    3.2.2 合约提前终止
    交易双方可在交易系统上提前终止合约。合约交易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约的,可以由一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另一方进行确认。交易双方自行计算相关结算金额并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结算金额。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结算金额支付的,交易双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办理资金代收代付,具体流程参见中国结算相关规定。通过自行协商支付结算金额的,交易双方需自行完成支付。
    3.2.3 合约保护费停止积累情形
    (1)对于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率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的,若合约存续期未发生信用事件,合约到期后停止保护费积累;
    (2)对于按季支付约定保护费、季度标准保护费率和部分前端费用相结合的,若合约存续期发生信用事件,信用事件决定日后停止保护费积累;
    (3)合约提前终止的,合约终止日后停止保护费积累,交易双方在合约终止日通过约定方式支付结算金额。
    3.3 合约头寸要求
    试点初期,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合约净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 10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合约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 100%。
    信用保护合约买入余额、卖出余额按照各期限未到期余额加总计算。
    4 凭证业务流程
    4.1 凭证创设前准备
    4.1.1 凭证创设文件
    创设机构创设凭证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创设文件,创设文件均应加盖出具文件机构的公章:
    (一)凭证创设说明书(附件 3);
    (二)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创设机构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凭证创设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创设机构的基本情况、参考实体、债务种类、债务特征、可交付债务(如有)、名义本金、凭证起始日、凭证到期日、信用事件类型、结算方式、凭证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内容。凭证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载明凭证持有人通过凭证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4.1.2 凭证创设文件的提交方式
    凭证创设文件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交本所:
    (1)通过电子邮件(ssebond@sse.com.cn);
    (2)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初期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 邮件标题格式为“【凭证创设备案】XXX 公司 XX 年 XX 期信用保护凭证创设备案材料”,附件超过 20M 的请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通过普通附件发送。
    4.1.3 凭证创设文件完备性核对
    本所对凭证创设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但是不对凭证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
    创设文件完备的,本所在收到文件 10 个交易日内,出具无异议函。
    4.2 凭证创设文件披露
    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创设前 2 个交易日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并通过本所网站(www.sse.com.cn)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凭证创设说明书、创设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创设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文件。
    4.3 凭证创设操作
    4.3.1 凭证创设方式
    创设机构应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完成凭证创设工作。凭证创设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或者其他方式。
    凭证创设前,创设机构向本所申请确定凭证挂牌代码及简称。
    凭证挂牌代码及简称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本所申请:
    (1)通过电子邮件(ssebond@sse.com.cn);
    (2)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
    初期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 邮件标题格式为“【凭证挂牌代码及简称申请】 XXX 公司 XX 年 XX 期信用保护凭证挂牌代码及简称申请”,邮件正文中需说明凭证品种及自拟简称(不超过 8 个字符),创设机构需一并提交本所出具的无异议函,附件超过 20M 的请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通过普通附件发送。
    4.3.2 凭证创设流程
    试点初期,凭证创设实行与基础债券发行联动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一是凭证的预配售。创设机构采用簿记建档或者其他方式向基础债券的潜在投资者进行预配售,投资者获得凭证的预配售额度。
    二是基础债券的发行。债券主承销商采用簿记建档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发行基础债券。
    三是对凭证预配售结果进行匹配、调整和登记确权。创设机构基于基础债券的发行结果对凭证预配售结果进行匹配和调整。若投资者认购的凭证的名义本金额超过其基础债券面值规模,其超过部分作认购无效处理,基于调整后的凭证认购情况进行登记、确权。
    4.3.3 凭证创设情况公告
    凭证的销售由创设机构自行完成。创设完成后,凭证创设机构发布凭证创设情况公告(附件 4)。
    4.4 凭证登记托管和挂牌
    4.4.1 凭证登记挂牌要求
    凭证创设完成后,创设机构向本所提交凭证登记挂牌申请材料。创设机构应当与本所签订凭证挂牌协议,本所为凭证办理登记、挂牌一站式服务。创设机构需要向本所提交以下凭证挂牌申请电子材料:
    (1)凭证挂牌转让申请书(附件 9);
    (2)信用保护凭证挂牌协议;
    (3)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凭证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或创设款到账确认书(附件 10);
    (4)凭证挂牌公告(附件 11);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提高工作效率,本所提供网上下载文本的方式签署信用保护凭证挂牌协议。协议以 PDF 格式在本所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公布。协议签署人下载打印相应协议,在协议签字页中填妥相关内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扫描并与其他挂牌、转让申请电子材料一并提交,并承诺提交的协议版本内容与本所提供的协议版本完全一致。申请人提交的协议与本所网站公布的协议版本不一致的,视为已按照本所网站公布的版本签署协议。
    挂牌申请材料均应加盖出具文件机构的公章,纸质材料由创设机构保存。提交的登记申请电子材料包括:
    (1)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2)证券登记申请表;
    (3)凭证持有人名册清单;
    (4)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文件。
    4.4.2 凭证登记挂牌流程
    凭证创设完成后,创设机构向本所递交登记申请电子材料和挂牌申请电子材料。创设机构递交电子材料的邮箱地址为:ssebond@sse.com.cn。相关文件的纸质材料由创设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凭证摘牌之日起 3 年。
    本所收到材料审核无误后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完成登记后通过本所反馈给创设机构,本所安排凭证挂牌。
    若凭证投资者信息有误,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更正。
    4.4.3 凭证挂牌后续流程
    T+5 日内
    创设机构应当在凭证挂牌后 5 个交易日(T+5)内将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原件邮寄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创设机构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完成凭证 ISIN 代码申请。
    4.5 凭证交易
    4.5.1 交易时间
    凭证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11:30、13:00-15:30。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凭证的交易时间。
    4.5.2 交易要素
    凭证申报要求如下:
    (1)交易单位:手(凭证每张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即百元名义本金,10张为 1 手);
    (2)计价单位:百元名义本金凭证的价格;
    (3)申报价格变动单位:0.001 元;
    (4)申报数量:不低于 500 手。
    4.5.3 交易平台
    市场参与者为本所固定收益平台交易商的,可直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凭证交易申报;市场参与者为经纪客户的,由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委托在固定收益平台上代为申报。
    初期,申报通过固定收益平台的客户端完成。后续本所还将为凭证的各类申报提供交易端电子接口接入方式。
    4.5.4 交易申报
    凭证可以采用报价、询价及指定对手方等方式达成交易。
    Ⅰ、报价交易申报
    市场参与者可以向全市场提交报价申报,报价申报包括凭证代码、交易方向、名义本金、价格等要素。报价申报可以由交易双方任一交易员发起,报价申报全市场可见。凭证市场参与者可以直接点击报价成交。凭证市场参与者必须符合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Ⅱ、询价交易申报
    市场参与者可以向其他凭证参与者发送询价申报,询价申报包括凭证代码、交易方向、名义本金、价格等要素。收到询价申报的市场参与者可以对询价请求进行报价,发起询价的市场参与者可以确认报价成交。询价申报时,询价对象最多为 5 个凭证市场参与者,且必须符合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询价及询价回复不设时间限制,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均有效。
    Ⅲ、指定对手方交易申报
    市场参与者可以向特定的交易对手方发起一对一的申报。凭证交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任意一方发起定向的指定对手方申报,填妥交易要素后发送到对手方,对手方确认后成交。指定对手方申报时,对手方必须符合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试点初期,仅支持指定对手方交易申报,其他申报方式开通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4.5.5 凭证转让限制
    单只凭证创设及转让后的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 200 人,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点初期,投资者需持有受保护债券方可购入凭证,且持有凭证的名义本金额不得超过其持有基础债券的面值。
    若凭证存续期间未发生信用事件,凭证自到期日收盘后终止转让流通;若凭证存续期间发生信用事件,凭证可交易至创设机构公告的最后交易日期。
    4.5.6 凭证转让的结算
    凭证参与者在固定收益平台达成交易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成交数据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4.5.7 凭证回购注销
    创设机构可回购其创设的凭证,并将其注销。创设机构购回自身创设的凭证后,向本所提交注销申请,申请要素包括凭证名称、凭证代码、需要注销的凭证数量等。
    本所对注销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无误的将相关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本所提供的数据完成注销并将相关数据反馈至本所。
    4.6 凭证头寸要求
    试点初期,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凭证的买入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 10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凭证的卖出余额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 100%。
    针对特定受保护债务的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受保护债务总余额的 500%。
    5 信息披露及行情
    5.1 信息披露
    信用保护工具在本所挂牌后的日常信息披露和操作业务由本所债券业务中心受理。
    信息披露文件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本所。
    5.1.1 定期信息披露
    凭证存续期间,创设机构应当在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并在每年 6月 30 日之前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1)创设机构概况;
    (2)创设机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3)创设机构主体评级情况;
    (4)创设机构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或者凭证价格的重大事项;
    (5)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5.1.2 临时信息披露
    凭证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创设机构及其创设的凭证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创设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重大事项包括:
    (1)创设机构创设的凭证发生赔付;
    (2)创设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3)创设机构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4)创设机构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创设机构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6)创设机构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7)创设机构履约保障方、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创设机构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创设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9)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5.1.3 创设机构评级报告
    创设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创设机构主体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不定期跟踪主体评级,每年至少跟踪评级一次。凭证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创设机构赔付能力的重大事项的,评级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及时向市场公告。
    5.2 支付违约报告义务
    市场参与者未按照相关规定、约定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的,该市场参与者与其对手方应当在支付或交付违约情形发生后 1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违约情形报告本所。
    报告提交的邮箱地址为:ssebond@sse.com.cn,邮件标题格式为“【支付违约报告】XXX 公司-信用保护工具支付违约报告”,附件超过 20M 的请以超大附件或网盘链接通过普通附件发送。
    5.3 到期风险提示
    创设机构应当于凭证到期日前 30 个交易日通过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提交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发布提示性公告,提示凭证即将到期及相关转让风险。证券公司应当于凭证到期前 30 个交易日起向申报买入凭证的经纪客户提示到期风险。
    5.4 凭证摘牌公告
    凭证到期且未发生信用事件、创设机构回购注销其全部凭证、凭证存续期间发生信用事件且创设机构与投资者完成结算或者出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于相关日期确定后终止凭证的挂牌转让。
    5.5 行情发布
    本所在交易系统、上证债券信息网公布信用保护凭证当日逐笔行情和汇总行情等。
    凭证逐笔行情信息包括:凭证代码、凭证名称简称、成交时间、成交量(手)、成交价格。
    5.6 统计数据
    本所将定期发布信用保护工具交易统计数据,统计数据要素包括核心交易商类型、合约规模等信息。
    6 信用事件后续结算安排
    6.1 确定信用事件决定日
    信用事件发生后,买方或者卖方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对手方发送 “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以下简称信用事件通知书,详见附件 5、6)。信用事件通知书中需对相关信用事件附有合理、详尽的说明,至少需要指出参考实体发生了哪一种信用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对信用事件的基本描述。
    “公共信息通知书”应列明买方或卖方从公开信息渠道获得的有关信用事件已经发生的信息或报道。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公开信息渠道限于全国发行报刊,或是参考实体所在行业协会认可的权威性专业报刊、网站或信息提供商,且有关报道者或报道机构未在提前终止日前撤消该信息或报道,也未公开承认有重大误报。
    若交易双方对信用事件无异议,则合约或者首份凭证信用事件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信用事件决定日。
    买方或者卖方向对手方发送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后,应在 1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将信用事件通知书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书的 PDF 扫描件发送到以下邮箱:ssebond@sse.com.cn,邮件格式为“XXX 信用保护工具信用事件通知书及公共信息通知书”。
    6.2 发送结算通知书
    信用事件决定日确定后,需要明确相关结算安排。
    对于合约而言,信用事件决定日后 30 个自然日内,合约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向合约卖方发送“结算通知书”(附件 7),最后结算日不得超过结算通知书送达日后 30 个自然日。
    对于凭证而言,信用事件决定日后 3 个自然日内,创设机构须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关于信用事件和后续结算安排公告,内容包括信用事件决定日、可交付债务(如有)、凭证最后交易日期,结算方式以及结算时间区间等信息。最后结算日不得超过信用事件决定日后 60 个自然日。信用事件和后续结算安排公告发布后,凭证买方应按照创设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向创设机构发送“结算通知书”(附件 7),明确具体结算日,具体结算日不得晚于最后结算日。
    若采取实物结算方式,结算通知书中应当包括用于结算的可交付债务的具体信息、交割方式、交割时间等。若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结算通知书中应包括现金结算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信息。
    6.3 结算期间结算安排
    交易双方应当在结算日确认相关结算要素。合约或凭证采用实物结算以及凭证采用现金结算的,由买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卖方进行确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交易系统发送的数据提供 T+1 日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交收以单笔现金结算或实物结算为最小单位,不办理部分交收。
    若采用实物结算方式,买方应向卖方交付充足的可交付债务;若买方没有充足的可交付债务,可申报部分可交付债务,则卖方按照实际交付债务的数量确认结算金额。对于按季度支付保护费的合约而言,买方还需向卖方支付应付未付的保护费,即从上一次保护费支付日到信用事件决定日期间的保护费。最终采用轧差方式支付,卖方支付的金额为轧差净额。
    合约采用现金结算的,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者自行协商的其他方式支付结算金额。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结算金额支付的,交易双方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PROP 综合业务终端办理资金代收代付,具体流程参见中国结算相关规定。
    6.4 信用事件分歧处理
    若交易双方对信用事件产生分歧,交易双方可对相关分歧进行协商,也可提请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意见并组织协商。若交易双方认可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或协商结果,交易双方按照相关专家意见或协商结果进行处理。
    若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未提交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或者不认可相关专家意见或协商结果的,交易双方可根据约定就信用事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或诉讼。
    若交易双方认可的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仲裁裁决或者诉讼
    判决支持买方的诉求,则合约或者首份凭证信用事件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信用事件决定日,最后结算日不得晚于信用事件专家委员会专家意见、仲裁裁决书或者判决书送达卖方之日后 30 个自然日。
    7 费 用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拟按以下标准收费: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中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为:交易经手费按信用保护工具成交名义本金额的百万分之一点五双向收取,单笔交易经手费超过 200 元的,按 200 元收取。试点初期,交易经手费暂免收取。相关内容由本所另行发布通知。
    8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机构名称 部门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黄婉如(登记挂牌) 021-50496191
    黄成(参与者备案) 021-50496269
    钱涛(信息披露) 021-50185721
    信息公司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信箱:ssebond@sse.com.cn。
    9 相关附件
    附件 1: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凭证创设机构资质申请信息表
    附件 2:XXXX 信用保护合约交易确认书
    附件 3:信用保护凭证创设说明书参考格式
    附件 4:信用保护凭证创设情况公告
    附件 5:信用保护工具信用事件通知书参考模板
    附件 6:信用保护工具公共信息通知书参考模板
    附件 7:信用保护工具结算通知书参考模板
    附件 8:信用保护工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附件 9:信用保护凭证挂牌转让申请书
    附件 10:创设款到账确认书
    附件 11:信用保护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

    20191192140234223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