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工作,优化融资审核服务机制,畅通业务咨询渠道,及时解决市场主体关切问题,本所结合市场需求、业务开展实际情况,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所开展信用债融资业务咨询,应当坚持“开门办审核”理念,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水平,规范融资审核行为,主动接受市场各方监督,提高信用债产品发行审核质量。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发行人、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市场机构)在信用债产品项目申报前、审核阶段、发行阶段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咨询。
    自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市场机构应遵守静默期规定,本所债券业务部门不接受相关市场机构业务咨询。
    第四条市场机构可以就本所信用债业务规则的理解适用或信用债产品发行、审核相关业务事项,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咨询。
    业务咨询可通过电话、书面或现场方式进行。
    第五条本所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认真回复市场机构提出的业务咨询,友好、高效、专业地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依法依规可以直接回复的,应当直接回复。咨询事项比较复杂的,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研究后予以回复。
    第六条市场机构可在工作时间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或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公布的咨询电话,向本所债券业务部门提出电话咨询。咨询项目为在审项目的,市场机构可直接通过电话与反馈意见中列示的项目审核人员联系。
    以上工作时间为上午8:45-11:45,下午1:00-5:00。
    第七条市场机构可以通过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书面咨询。电子邮箱地址为bondsse@sse.com.cn,书面咨询材料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对于书面咨询事项,债券业务部门原则上予以书面反馈。书面咨询事项问题简单、可以通过电话反馈的,债券业务部门可直接电话反馈。
    第九条市场机构可以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债券项目申报系统预约现场咨询(预约文件格式见附件)。咨询内容与在审项目相关的,承销机构可通过债券项目申报系统进行预约,并关联具体项目。
    第十条债券业务部门收到现场咨询预约申请后,对能够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进行反馈的,债券业务部门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回复。对确需现场沟通的,或者市场机构仍然希望现场沟通的,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安排并告知对方。
    第十一条参加现场咨询的市场机构人员应当在现场咨询前提供人员名单、职位及联络人联系方式,现场咨询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五人。
    第十二条 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安排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咨询接待。接待人员应当提前就咨询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业务咨询结束后,债券业务部门应当填写咨询记录,写明咨询人员、咨询事项以及咨询结果等内容,统一存档。
    第十四条债券业务部门参与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债券业务部门参与咨询的工作人员除按本指南要求进行咨询沟通外,不得与提出咨询的市场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私下接触。
    第十六条本指南所指信用债产品,包括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REITs等产品。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本所负责解释。

    附件
    1.信用债融资业务书面咨询参考格式
    2.信用债融资业务现场咨询预约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1
    信用债融资业务书面咨询参考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
    XXX(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证券服务机构)现就XX事项提请书面咨询。主要咨询事项如下:
    一、……
    二、……
    三、……
    ……
    附件(相关材料,如有)
    书面咨询请注明业务类型:申报前/公司债审核阶段/资产支持证券审核阶段/公募REITs审核阶段/发行阶段。

    所属市场机构名称:
    咨询人员:
    联系方式:

    市场机构名称(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
    信用债融资业务现场咨询预约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
    XXX(发行人、承销机构或证券服务机构)现就XX事项提请现场咨询。预约时间为XX年XX月XX日上午/下午。主要咨询事项如下:
    一、……
    二、……
    三、……
    ……
    附件(相关材料,如有)

    预约机构名称:
    参与现场咨询人员:
    联系方式:

    市场机构名称(公章)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