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持续融资机制,畅通公司债券发行人持续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强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已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再次向本所申报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以下简称公司债券持续融资)的监管。本所结合发行人已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情况,对公司债券持续融资实行分类监管。受托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做好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根据存续期信用风险状况,做好发行人公司债券持续融资分类申报、发行等相关工作。
    本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不定期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若对本指南有任何疑义,发行人、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及相关机构可与本所联系。
    正文
    一、已发行公司债券且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挂牌)条件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再次申报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持续融资)。
    二、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结合发行人已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情况,做好不同类别发行人的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申报:
    (一)属于本所确认的公司债券优质发行人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了解发行人的融资需求,积极做好其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申报。
    (二)发行人虽不属于公司债券优质发行人但其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最新分类为正常类(含一般关注类)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了解发行人的融资需求、债务到期情况和外部融资安排等,及时做好其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申报,协助筹措偿债资金,增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
    (三)发行人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最新分类为重点关注类及以上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在认真开展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申报核查和公司债券存续期风险排查基础上,综合判断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对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前景、有偿债能力和意愿但存在短期流动性问题的发行人,应当尽早做好其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申报,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对生产经营停滞、短期内难以恢复或恢复后没有前景,以及已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已经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不再承接其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申报。
    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在风险排查、核查和综合判断基础上,对符合公司债券持续融资要求的,优先协助做好公司债券将于 6 个月内到期或回售的发行人申报发行公司债券。
    三、本所对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类审核:
    (一)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一)项申报公司债券持续融资的,本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五)——优化融资监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三)——审核和发行程序及其实施》关于优质公司债券项目的要求进行审核。
    (二)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二)项申报公司债券持续融资的,本所按照现行一般发行人融资监管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适当提高融资监管的针对性和效率。
    (三)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三)项申报公司债券持续融资的,本所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审核,防范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四、主承销商应当建立与公司债券持续融资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与受托管理人的沟通协作,及时准确了解发行人已发行公司债券最新信用风险分类等情况,对发行人已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最新分类为重点关注类及以上的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认真研判,做好项目承接、相关事项核查、发行方案设计、投资者保护条款安排、编制申请文件等工作。
    五、受托管理人在深入开展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监测、排查、分类过程中,根据发行人实际情况积极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建议,督促发行人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用风险,对符合公司债券持续融资要求的,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申报及相关工作,如实告知存续债券最新信用风险分类情况及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掌握的发行人相关信息。
    受托管理人担任公司债券持续融资主承销商的,应当充分运用存续债券信用风险管理的优势,强化承销部门与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符合公司债券持续融资条件的,积极协助发行人申报公司债券持续融资。受托管理人在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过程中已对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排查的,可作为公司债券持续融资项目申报中相关事项的核查依据。
    六、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当加强公司债券销售能力建设,加强与发行人相关债权人沟通交流,培育和拓展债券投资者,在深入了解投资者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债券发行方案,做好路演、推介和销售工作,保障持续融资公司债券的发行。
    七、鼓励投资者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对公司债券的投资,鼓励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开展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持续融资公司债券的投资。